執行死刑的方法

執行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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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時的死刑,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,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,即所謂賜死。

以他殺方式執行——由劊子手或其他人施刑

凌遲(寸殛)

殊死

菹醢

脯刑

劓殄

烹刑

浸豬籠

剝皮

腰斬

炮烙

車裂(五马分屍)

坑殺

枷項、立枷

絞刑

斬首、梟首

杖毙

以自殺方式執行——只提供所需刑具,由受刑者自己施刑

自縊(刑具:白綾)(自掛東南枝)

自鴆(刑具:毒酒)

自刎(刑具:利劍)

切腹(刑具:利劍)

執行範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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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,但在歷史上,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、欺君犯上、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,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、朋友、鄰里,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,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獄莫屬。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,有族誅(誅三族、誅九族、誅十族)、株連等稱呼。據史書記載,「族誅」在商朝時已有,當時稱為「刑殄」[1]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