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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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時的死刑,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,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,即所謂賜死。
以他殺方式執行——由劊子手或其他人施刑
凌遲(寸殛)
殊死
菹醢
脯刑
劓殄
烹刑
浸豬籠
剝皮
腰斬
炮烙
車裂(五马分屍)
坑殺
枷項、立枷
絞刑
斬首、梟首
杖毙
以自殺方式執行——只提供所需刑具,由受刑者自己施刑
自縊(刑具:白綾)(自掛東南枝)
自鴆(刑具:毒酒)
自刎(刑具:利劍)
切腹(刑具:利劍)
執行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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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,但在歷史上,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、欺君犯上、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,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、朋友、鄰里,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,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獄莫屬。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,有族誅(誅三族、誅九族、誅十族)、株連等稱呼。據史書記載,「族誅」在商朝時已有,當時稱為「刑殄」[1]。